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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教育学会(THE GUANGDONG SOCIETY OF EDUCATION,缩写为GDSE)是由广东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与教学实践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法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团结和组织全省有志从事教育实践与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同时接受中国教育学会和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广州市越秀区。网址:www.gdjyxh.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和现代教育教学理论;

(二)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四)参与教育改革智库建设,加强对前瞻性、战略性重大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五)开展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价与推广;

(六)在有关制度规范范围内研究、编写教材,组织出版学术性书刊,发布教育信息,开展培训活动;

(七)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八)组织教育、教学评价活动;

(九)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明确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中小学、幼儿园、师范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中小学、幼儿园、师范院系教师,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成果或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加强自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经同意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长、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本届理事会成员为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规定会员代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提出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推选产生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科、专业或相关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在会员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具有组织会员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并为会员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五)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商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包括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等内容,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但增补、罢免的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三)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认真、勤勉、谨慎、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或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  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

  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经会长或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在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时,如果有候选人超过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任职年龄时,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其中,会长、法定代表人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主持学会日常工作;

(三)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秘书长职责是: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会其他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  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三)提出重大决策意见建议;

  (四)其他须由会长办公会议议决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5年。

    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所出席的会议的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且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审阅签名。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4名。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监督本会的财务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编辑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会重大工作决策咨询和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咨询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九条  《教育创新》《广东教学报》为本会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和报纸。设立《教育创新》、《广东教学报》编辑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一刊一报的编辑工作。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遵循本会章程,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任命;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截留会费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截留捐赠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国家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本会会费标准为:

(一) 单位会员

1.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学校600/年;

2.理事单位5000/年;

3.常务理事单位10000/年。

(二) 个人会员为100/年。

每年5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四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六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列席本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六十六条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本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1126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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